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碳惠天府”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4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碳惠天府”机制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22〕85 号)文件要求,丰富碳减排项目方法学,规范碳减排量核算, 特编制《成都市“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项目方法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能源替代类-03)。
成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通过焚烧垃圾产生电量送入电网,替代垃圾进入填埋场填埋,替代部分电网电量。项目的减排量主要为基准线情景下垃圾填埋产生的排放、 替代电网电的排放减去项目电力消耗产生的排放、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排放、垃圾中化石成分燃烧产生的排放、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排放。
本方法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在固体垃圾处理点焚烧处理新鲜垃圾并发电的项目活动。
使用本方法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拟开展的项目活动应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措施;
(2)拟开展的项目活动符合下表适用条件:
(3)使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可申请通过替代电网电量而产生的减排量。
(4)使用本方法学的项目活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项目活动必须是合法依规的垃圾焚烧厂,建设完成及投产时间不得晚于2018 年12月31日;
项目活动的垃圾焚烧厂,仅处理申请减排量的新鲜垃圾;
有机新鲜垃圾和来自项目活动建立的垃圾处理厂的产品或副产品,都不能在厌氧条件下储存在项目现场。例如,不能将有机材料储存在被认为是垃圾填 埋场的堆放区;
在项目边界之内的任何排放废水都要被处理;
项目活动没有减少在无项目活动的情况下可能循环利用的垃圾。
为此,必须提供详细的论证,并记录在项目的申请文件中。
(5)本方法学不适用于:燃烧垃圾处理工艺的产品与副产品所产生的热量应用于水泥工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