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项目方法学 厨余垃圾能源化利用(资源节约类-04)

现行

本方法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对厨余垃圾厌氧发酵产生的甲烷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核算。

发布组织:成都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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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

  • 方法学名称:成都市“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项目方法学 厨余垃圾能源化利用
  • 方法学编号:资源节约类-04
  • 发布组织:成都生态环境局
  • 方法学状态:现行
  • 适用地区:成都市
  • 适用场景:厨余垃圾能源化利用

内容概要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碳惠天府”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府发 〔2020〕4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碳惠天府”机制 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22〕85 号)相关要求,着力构建制度标准体系,为进一步丰富“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项目方法学,规范碳减排量核算,统筹推进项目开发消纳,特编制《成都市“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项目方法学 厨余垃圾能源化利用》(资源节约类-04)。

成都市厨余垃圾能源化利用项目通过在一个装有沼气回收系统的封闭反应器内对厨余垃圾有机质进行厌氧发酵,并对厌氧发酵产生的甲烷进行回收和能源化利用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的减排量等于一定时间内基准线情景下厨余垃圾填埋分解的甲烷排放以及与发电相关的基准情景排放减去项目活动设施运行所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电力排放、厌氧发酵系统物理泄漏所产生的甲烷排放、废水处理产生的排放。

本方法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对厨余垃圾厌氧发酵产生的甲烷进行能源利用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核算。

使用本方法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拟开展的项目活动应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措施; (2)拟开展的项目活动通过在一个装有沼气回收系统的封闭厌氧发酵器内进行厌氧发酵,进而对厨余垃圾有机物质的生物处理过程进行控制; (3)拟开展的项目活动须确保从发酵器回收的沼气都进行了能源化利用, 即采用并网发电的方式利用回收的沼气。如果回收的沼气有部分用于项目活动的锅炉产热和/或自发电使用,在计算此部分项目排放时其排放因子默认为 0; (4)拟开展的项目活动发酵后的沼渣须在有氧条件下贮存或外运处理; (5)项目活动减排量核算周期以年为单位,最少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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